女子丧偶后,拟再冷冻胚胎移植。医院以原告无生育指标、缺少男方签字、不合法规伦理为由拒绝手术 被告上法庭

  丈夫突发白血病身亡,26岁的梅梅出于怀念,也为了给失独的公婆留下血脉,执意要求医院将此前她和丈夫冷冻的胚胎移植到她体内,希望能孕育出新的生命。丈夫去世后,妻子能否继续实施试管婴儿手术,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医院希望法院给出答案,于是,梅梅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上周五,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婚后难题 因病无法怀孕 求助试管婴儿技术

  梅梅身材娇小,面容姣好。小她一岁的丈夫陈军(均为化名)则是一米八几的大个头,长相帅气。两人是河南老乡,几年前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当时,陈军在一家餐馆当厨师,梅梅是服务员。梅梅从小失去母亲,与后妈关系不好。中专毕业后,她只身来到上海闯荡,在一家餐厅找了份工作。刚干了没几天,身体瘦弱的梅梅得了急性肠炎,晕倒在厨房。餐馆老板不愿管,陈军抱起梅梅直奔医院。出院后,两人之间擦出了爱情火花。相识一个多月,二人就同居了,两年后正式结婚。

  小夫妻很恩爱,但遗憾的是,梅梅因妇科疾病始终未能怀孕,几经求医治疗也没有好转。于是,二人决定求助试管婴儿技术。

  祸不单行 怀胎五月流产 丈夫患白血病去世

  2015年2月2日,25岁的梅梅和陈军一同前往北京朝阳医院做手术,第一次未能成功。试管婴儿手术对女性来说比较痛苦,但梅梅不愿放弃。身体调理一段时间后,她和丈夫再次前往医院实施手术,顺利完成取卵、体外受精和胚胎培养,并冷冻胚胎6个、囊胚8个。由于梅梅身体状况不适合马上手术,休息了三个月后,2016年1月1日,医院为她实施了胚胎移植术怀孕。

  令夫妻俩欣喜万分的是,这次终于怀孕成功,还是一对双胞胎男孩。一家人满怀期待迎接新生命的到来,没想到发生了不测。怀胎5个月时,孩子流产了。

  不幸接踵而至。去年10月,陈军因感冒一周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白血病。从查出病到去世,前后就25天。

  求助法院 拟再胚胎移植 医院拒绝建议起诉

  猝不及防地失去唯一的孩子,陈军的母亲一度有过轻生的念头。她和丈夫都年近50岁,她本人身体不好,很难再生育。儿媳虽然视他们为亲生父母,承诺赡养一辈子,但她毕竟还年轻,今后难免会有新的生活,夫妇俩也不想拖累她。老无所依是这对夫妇今后面临的巨大困境。

  此时,梅梅做出了一个令公婆颇感意外的决定——医院里还存有冷冻的胚胎,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给他们留下儿子的血脉。虽然成功率不高,但只要有一线希望,她也要坚持。丈夫去世一个月后,梅梅来到朝阳医院,但遭到了拒绝,理由是不合法规,尚无先例。见梅梅态度坚决,医院建议去起诉,由法院来定夺。

  公婆心情 十分感激儿媳 理解医院无奈之举

  庭审当天,梅梅的公婆来到法庭。夫妇俩外表朴实,操着浓重的河南口音。陈军的父亲十几年前来京打工,以开车送家具为生。为了给儿子和儿媳看病,夫妇俩几乎花尽了所有积蓄,仅做试管婴儿的各种花费就多达18万元。

  陈父的手机屏保图案是儿子的照片。提及儿子,夫妇俩的眼圈立刻就红了。“儿子原来身体很结实,孩子流产对他的精神打击很大,没几个月就查出患了白血病。”对于梅梅的决定,二人充满感激。“儿媳一心一意想给我们留个后代。不管有多大希望,我们都要试试。我们还有劳动能力,能抚养孩子。”夫妻俩也理解医院的无奈之举,“就希望官司能赢。”

  ■被告说法

  没有生育指标 胚胎并非原告独有

  “对我们来说,给原告做移植手术不是很困难的事情,但没有先例,而且应不应该移植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庭审中,朝阳医院的法律顾问几次强调,医院会听从法院的判决。该代理人称,梅梅丈夫去世后,二人此前冷冻保存的胚胎并非梅梅个人所有,而是与她丈夫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她的公婆共有,梅梅一人无权处理。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怀孕生育必须经过批准许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项也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原告丈夫已死亡,其现在已经没有生育指标。尽管技术上可以移植并帮助其怀孕,但医院不能帮助原告违规怀孕。”

  涉及伦理问题 导致亲属关系混乱

  给原告实施移植手术,还必然涉及到社会伦理问题,最重要的是出生后孩子的基本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并造成社会关系混乱。比如,原告的公婆作为胚胎所有人,是否要承担对孩子法定的抚养监护义务?他们与孩子在法律上的关系,是父子还是爷孙?

  代理人说,原告起诉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但胚胎移植手术与之前取卵受精各自是独立的合同。由于试管婴儿技术成功率有限,需要多次移植胚胎。为减少反复取卵的痛苦,一般一次性取多个卵受精培养后冷冻备用,不能说之前与医院建立过取卵受精合同,就要求医院必须移植全部胚胎。继续移植还需夫妻双方签字且法律允许、符合伦理。

  “医院遇到过不少夫妻冷冻胚胎后离了婚,女方要求移植生下孩子。我们一般会讲清楚,她们也就放弃了。但原告不同,出于对丈夫的感情执意要做,医院虽然理解,但法律和伦理上的障碍不消除,确实无所适从。”

  ■原告声音

  有权决定手术 相关规定不适本案

  梅梅的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周雪峰律师认为,梅梅和丈夫第一次到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时就签订过治疗同意书,之后两次胚胎移植手术都再未签过,因此应认定当初的医疗服务合同包括胚胎移植术。丈夫生前没有反对,梅梅有权在他去世后自主决定选择继续移植。

  梅梅的要求也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人工生殖方面的法律,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只是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性法规,其禁止胚胎买卖、赠与、代孕都不适合本案。

  应尊重生育权 原告理应继续手术

  周律师表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原告不属于该条所指的单身妇女。

  “胚胎已经是胎儿的前期阶段,此时男方去世与妇女怀孕后丈夫去世一样。如果此类单身妇女因丧偶而不能生育,那么所有丧偶的孕妇都不能生下孩子,这显然不公平。”周律师认为,像原告这种生育权即使没有法律条文予以明确,也应像生命权、健康权一样属于基本人权,不能非法剥夺。梅梅继续完成手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当天庭审并未结束,法院将继续审理。

  ■律师看法

  不应拘泥形式 类似案例原告胜诉

  浙江舟山定海市的一对夫妻完成试管婴儿取卵、取精术并保存了5个胚胎,计划在4个月后植入女方体内。不料,丈夫因海难失踪,女方因要求继续完成移植被拒。最终,医院也将难题抛给了法院。后法院支持了妻子的诉讼请求,其中的一条理由就是,丈夫失联之前就与妻子一同实施试管婴儿手术,已表达了明确的意愿,医院不应拘泥于其不能签字同意这一形式问题。

  周雪峰律师表示,我国目前尚无关于人工生殖方面的法律规定,法规中最高位阶的是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已不能适用于当前社会的发展和患者的需要。

  该类妇女用最善意的方法去保护他们生命延续的载体,不仅是对夫妻感情的尊重,更是在维护一个准生命的生存权,希望此类案件能推动立法的进步。